《人力资源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修改
为明确各子公司在人事管理上的责权匹配关系,集团公司对《人力资源管理办法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。主要修改内容有两项,一是各子公司的组织架构调整、编制确定和变更由经营班子研究,经分管领导(主业经事业部)审核后送集团人力资源部,由集团公司批复。二是各子公司部门经理级(含)以下人员的录用、转正、解聘、薪酬、劳动合同签订和变更、培训、离职手续、社保、劳动纠纷处理、员工档案管理等均由各子公司自己决定或办理,但须制定相关制度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。其中,部门经理(包括副职)的任免须报集团人力资源部,由集团公司(主业直接报事业部)批复,七日内没批复的视为同意,批复生效后一律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;薪酬的制订不得超过经营方案规定或年初预算。财务人员的录用、转正、解聘、薪酬、劳动合同签订和变更、离职手续办理需报集团人力资源部,经集团公司同意;事业部下属财务人员和技术工程师的离职须报事业部审核。劳动合同模板由集团办统一制订下发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。培训自行组织,培训经费直接预算到子公司,培训实施方案另行下发;各单位的培训要求、方式方法和时间安排须上报(主业通过事业部汇集)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。每月人事流动报表必须在每月28日前(主业通过事业部汇集)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。
另外,修改通知还要求,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,总经理为责任人。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,做好人力资源工作。人力资源人员的变更,须事先与集团人力资源部商榷。